案例二: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大华公司从当年初开始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至2001年9月10日研究成功,共发生开发费用150万元及 律师 费50万元。为使该项新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大华公司发生相关费用30万元。
 
 2001年11月,大华公司与可可公司签订协议,将开发的该项新技术出售给可可公司,双方协议价格400万元,可可公司于12月5日预付了300万元价款。协议中规定,该项新技术出售给可可公司后,大华公司需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以保证可可公司使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大华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1年内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可可公司有权原价返回大华公司。
 
 案例二分析:《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 申请 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斯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 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的费用。
 
据此, 注册会计师 李文应进行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大华公司就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转让收入的确定等进行调整。
 
在确认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2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0000
 
支付确认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时:
 
借: 管理 费用 3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00000
 
2.根据协议规定,在大华公司对可可公司使用该项新技术后能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可能性不可确定时,大华公司转让新技术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能确认2001年度的该项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为此,提请大华公司作如下调整处理:
 
借: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同时,调整已计算的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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