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7]19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研究决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平推式、卷式),开具时应当分项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三、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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